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春风化雨解民忧
分享到:
作者:王琳  发布时间:2010-11-30 09:49:41 打印 字号: | |

  春风化雨解民忧 

    

人民调解作为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法定职责。“给当事人算一笔经济账,让纠纷以最小的代价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这不仅缓解了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的压力,也真正体现了法院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

    一、建立与基层调解组织协调配合的工作网络

我院辖区内有14 个场、乡、镇,人口近40万。针对辖区范围较广、矛盾纠纷常有、法官人员较缺的状况,利用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员的资源,聘任98位司法协助员,拉近了法院与人民调解员的距离。我院创造性地提出司法为民“五个一”活动。即“建立一个对接机制”、“每个乡镇一个巡回审判点”、“每个村、社区一名人民调解协助员”、“每个村、社区一名人民调解辅导员”、“发放一本工具书”。经过努力,遍布我县乡、镇、村的“庭、点、员”三位一体的司法协助网络以建立。在不设法庭的乡镇设巡回审判点8个,全部正式挂牌启用,在全县设人民调解协助员197名,全部发放工作证,由法官担任所辖村、社区人民调解辅导员,进行了专门的业务培训,巡回审判制度得以推向深入。全年共巡回开庭审理案件91件,人民调解协理员参加送达和调解的案件70件。根据辖区的实际特点,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构建了有乡镇司法所、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的调解工作网络,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中做到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法庭指定专人分片负责,开展具体的联系和调解指导工作,形成了一个有领导、有组织的工作网络。在辖区内每个村民委员会均设立了民事调解委员会,并设立调解主任。对于辖区内可能存在不稳定因素的纠纷,充分发挥民事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化解矛盾。王伟等29户村民多次到沙岭镇政府上访,要求协调辽宁省移动公司鞍山分公司杆基占地问题,沙岭镇司法所考虑村民的情绪较为激动,可能会发生群体性群众事件,马上与沙岭法庭联系,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对双方进行情与理、利与害、事与法的说服和引导,讲清民事调解的好处,并会同民事调解委员会一起进行调解,最后促使双方达成了共识,移动公司鞍山分公司给予老百姓一定的补偿款,及时化解了矛盾。

我院在实施“诉调对接”联动机制中,把指导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来抓,建立起以法庭为中心,村民调解为主体,以乡镇司法所为重点,覆盖城乡、遍布村屯的调解服务网络。我院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创新调解工作机制,深入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经、新举措,建立和完善村、镇两级人民调解工作基层组织,有效形成了村、镇、法庭“三级”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模式,不断加大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较好地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实践中,人民调解员总结归纳出了“趁热打铁法”、“冷处理法”、“案例引导法”、 “蓄水养鱼法”、“利益衡量法”、“换位思考法”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技巧,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完善与基层调解组织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初步建立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就如何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等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特别是严格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克服了工作中的随意性,使指导工作更加规范。 2008年以来,盘山县人民法院积极有效开展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制定了《盘山县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指导意见》,成立了盘山县人民法院人民调解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由各法庭庭长负责指导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近年来,我院大力弘扬司法和谐理念,在充分发挥“诉讼调解”职能作用的同时,积极探索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通过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紧密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法院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出了一整套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诉调对接”新机制。

首先,制定了《关于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的有关程序》,规定人民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要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并下发调解书的,由当事人填写申请书,人民调解员对申请书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提供相关的材料到当地法庭立案,由法庭转交立案庭。立案庭填写立案审批表,免交诉讼费审批表由院长审核签字。立案庭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立案审批表、免交诉讼费审批表转交相关法庭。审判庭承办人审核调解协议,经审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按简易程序制作下发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其次,深化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让人民调解在诉前、诉中都发挥作用,促使当事人尽可能自愿和解。参与基层调解,加大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疑难重大纠纷的指导力度。对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遇到的疑难重大纠纷,我院及时指派法官深入现场指导,研究调解纠纷的方法,拟定人民调解文书样式,供人民调解员参阅。对一定时期内比较突出的带有普遍性的纠纷,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研究统一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尺度,避免矛盾和冲突。对人民调解难以解决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加以解决。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2009年由我院下发调解书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18件。对单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人民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对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进一步方便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及时化解矛盾,努力把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诉前。尝试建立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新机制,实现了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解决社会争端中的替代作用。

  (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做“三明确”。 1、明确指导原则。对人民调解工作具体指导依法进行,不得越位。即只能针般性法律问题、调解技巧、调解文书等方面进行指导,不得直接介入进行调解个案,或个案具体处理发表意见。 2、明确责任。我院指定各法庭具体指导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责任部门,确定具体联系人及联系乡、镇,对责任人所联系乡镇调解员个案调解过程碰法律问题予以解答。 3、明确工作日程。要求责任人每年至少安排二次所联系乡镇司法所指导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二次所联系乡镇专职调解员参加典型案庭审及调解观摩,责任人每年司法局组织全市专职调解员们集培训时,安排不少于二节专题讲座。

(三)在解决各类民事纠纷工作中,我们有这样几点体会:1、全面了解案情。全面了解案情,对妥当解决纠纷很有必要。如:纠纷的起因、纠纷的概况、当事人的要求、当事人的社会关系等等。要掌握这些基本情况,一要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特别是权属争执,二要尽量详尽地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便了解当事人的看法和要求。做好这些工作是解决纠纷案件的前奏。2、定出1-2个调解方案。在全面了解纠纷案情的情况下,定出1-2个解决方案,权衡利弊,择优录用。定方案要认真考虑纠纷各方的合理要求和利益关系。调解,调解,调调解解,说有方有圆也有方有圆;说无章可循也无章可循,许多时候没有一定的定规。制定方案既要按照有关政策、规章,又要考虑到地方性风俗习惯,还要考虑到纠纷各方的经济基础和利益关系。定好比较恰当的方案,对顺利解决纠纷很重要。3、找准代表人物。在解决矛盾纠纷中,有时候有的当事人一方来了许多人,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却众说不一,没有一个人是说了能算,这就给纠纷的调解带来了麻烦。像这种情况出现时,就要找准一个能说了算的人,只要做好这个人的工作,问题就比较好解决。在纠纷的调解中,一般情况下定出的方案,离各方当事人还有一定的距离,要通过做工作,慢慢地接近方案,最后,调解人在各方的要求相差不远的情况下,拍板定音。这种集中-分散-集中的工作方法,在调解过程中比较适用探索了对有调解基础的简单民事案件可由基层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法庭主持调解的工作机制。通过非诉讼渠道化解纠纷,既有利于维护一方稳定,也有利于减轻法庭的工作压力。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我院通过与乡、镇司法所互相配合的方法,按照“三懂一会”(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的目标要求,对全县98名调解人员进行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给每个人民调解员送去《人民调解员常用法律法规政策》选编,组织各村调解人员培训,由法庭选派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诉讼调解经验,熟悉当地民间情况,作风优良的法官授课;培训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需要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以及在调解过程中难以理解的法律问题等,把培训的重点放在讲授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继承法、婚姻法等常用的法律法规, 使人民调解员在案件调解中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就是要多说有利于调解的话,多做有利于调解的工作:“有所不为”就是切忌发表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言论,对当事人表态要慎重。今年,在县司法局举办的“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培训班暨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我院还指派民事一庭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俞子东庭长,给场、乡、镇、基层司法所所长、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副主任、村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村干部上法制课,讲授民事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针对离婚和"三养"案件,加强对当事人法律知识和社会道德的宣讲力度,使案件当事人有所感悟和启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履行义务;实现了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链接与互动,促进了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直接指导,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渠道的顺畅。不断提高辖区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同时各法庭经常利用下乡的机会,加强与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调解员沟通,掌握民间纠纷的类型、数量、特点,采取措施,共同为基层的稳定和发展保驾护航。

    四、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

    对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如认为对人民调解员有指导作用,法庭都积极主动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派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现场对旁听群众以案说法,增强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升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技巧,使人民调解员能针对纠纷产生的原因、纠纷的特点以及当事人对纠纷所持的态度等方面,因案而异地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提高矛盾纠纷的调解率。法律文书使用是否规范、调解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调解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指导以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的水平。具体的做法是,直接将赡养、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之间安排在被告所在村开庭,让当地的人民调解员和人民群众一起参加旁听,法官针对具体案件对参加庭审旁听的调解员进行庭后讲解,传授调解技能。张老汉共有子女5人,其中儿子张某为养子,张老汉去世后,张某与其他四兄弟为争夺房屋产权诉至法院。该案矛盾激化,法律事实不明确,庭上无法调解,法庭邀请了人民调解员、镇政府工作人员参与调解,集中讲案情,分别做工作,将双方当事人集中到一起,让各方当事人尽量把话说完。因为有对方当事人在场,另一方当事人陈述时能客观实际一些,解决方案定下来,背靠背的分别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使即将发生流血冲突的双方达成了协议并自觉履行。庭后,主办法官专门就人民调解协议中常见的文字表述和程序方面的问题与人民调解员进行了交流。人民调解员表示,法院结合个案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的方式具体、直观,获益匪浅。 既实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又避开了法律的疏漏,也从另一个侧面彰显了人民调解对诉讼调解的支持和帮助,使人民调解员对诉讼程序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同时也增加了法庭公开审理案件的透明度。

    我院不断调整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和方法,积极挖掘出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亮点,反复、多次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同时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全面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效能的最大发挥。如在审理钟某诉简某离婚一案中,因钟某天生痴呆,而简某也身体残疾,双方家属各执一词,于是承办法官便将钟某的母亲接至简某家中,就地开起“庭”来,同时,特地邀请双方当事人村委会的干部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做足做活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法官的耐心解释以及人民调解员的反复劝解,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致使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今后我院将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1.提高能力,高度重视调解队伍素质建设。推荐一批退休法官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充分发挥退休法官这一宝贵法律人才资源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人民调解员法律素养相对较低的状况,提高人民调解的质量和效率。

    2.开通法律热线,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开通法律热线,由立案庭具体责热线电话接听,预约接受人民调解员咨询,预约所联系点进行业务指,树立起尽心尽力服务思想。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县司法局经与县人民法院协商后从本县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或具有调解工作经验的相关人员中选派、选聘。

   3. 今后我院将在立案接待时,将一些未经人民法院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先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即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4.加强对调解工作中好做法、好经验的系统总结,加强对调解工作薄弱环节的调研,推动调解工作在我县更好地开展。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反馈,总结交流调解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共同做好简单民事纠纷先行调解工作,不断提高民事案件调解率。

    5.可以聘请一批素质较高、身体较好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案件审理的实践提高其业务素质。其任期可为6—12个月,以扩大受聘参与面。此类人员确定后,应报县人大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备案。

  

 

 

来源:盘山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责任编辑: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