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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法院案件回访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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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7-19 17:48:37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案件回访工作,深化反腐倡廉监督机制建设,有效促使审判人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杜绝法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一、案件回访范围

  本院已审(执)结的刑事、民商、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的当事人。

  二、案件回访形式

  案件回访主要采取实地走访、电话回访、信函回访等形式。

  三、案件回访内容

  案件回访重点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内容进行:

  (一)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超标准收取诉讼费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久拖不审、久拖不执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违反“五个严禁”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馈赠或吃请,是否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是否存在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干扰办案的情形。

  (四)司法礼仪方面是否存在语言不文明、行为不适当的情形。

  (五)法官对当事人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法律解释和答疑,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满意。

  四、案件回访处理

  (一)回访后,发现有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意见较大的案件,由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进行再访,了解详情并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二)当事人反映司法作风和司法廉洁方面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做出处理。

  (三)当事人反映的案件确有错误的,经复查后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按规定追究原承办人相关责任。

  (四)对案件回访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实行每月通报一次,并与年度目标管理考评结果挂钩。

  五、案件回访工作由监察室负责实施。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三年五月九日
责任编辑:盘山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