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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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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7-18 10:08:43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法院外部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执法监督员是从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聘请的对我院审判、执行以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员。

  第二条 执法监督员由盘山县人大常委会、盘山县政协委员会推荐,并须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

向受聘的执法监督员颁发 聘书和《执法监督员证》,并向社会公布。

执法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补。

执法监督员在任期内本人书面要求辞去执法监督员工作的,由本院予以解聘。

  第三条 执法监督员工作应坚持依法有序、务实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监督执行法律、法规和作出司法决策的情况;

  (二)监督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公正司法的情况;

  (三)监督工作人员审判作风、廉洁自律以及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

  (四)监督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方式:

  (一)可应邀参加本院相关会议;

  (二)参加本院组织召开的执法监督员专门会议;

  (三)旁听依法公开审判案件的庭审活动;

  (四)可应邀参加本院组织开展的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工作的专项检查活动;

  (五)反映或传递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员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举报材料;执法监督员可亲自到法院,也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利用电话直接向本院领导或联络办公室提出。

  (六)听取和了解所提意见、建议和举报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七)其他合法有效的监督方式。

  第六条 执法监督员开展工作应当保守审判、执行工作秘密,不得利用执法监督员的身份进行与监督工作不相符的活动。

  第七条 法院各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和支持执法监督员行使监督职权,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答复询问,及时办理并反馈反映、转递的事项。对阻挠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

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执法监督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案件督察办公室负责执法监督员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盘山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盘山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