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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法院审结一起新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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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金宏  发布时间:2014-02-13 11:03:09 打印 字号: | |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审监庭成功审结一起新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3年6月7日下午3时许,原告齐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盘山县吴家乡郭家村防洪堤外时,与自西向东行驶的被告苏某某驾驶的农用四轮车相撞,致齐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后经大洼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被告均系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事故车辆均未投保交强险。庭审辩论中,原告方提出被告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所受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原、被告在具备报警条件下均未报警,双方对此起交通事故应承担同等的民事责任。对于双方均未履行法定投保交强险义务,原告方提出被告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所受经济损失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原告因被告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丧失了获得交强险赔偿的利益基础,因此被告应替代保险公司的地位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予以赔偿。尽管双方承担的是对等的民事责任,但依据我国目前的交强险制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考虑侵权责任,因此对于原告方的损失仅限于交强险限额外的部分按照责任划分去承担。依此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我国农村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农用车脱保严重的现状,此案的有效审结无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教育意义,客观上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等立法保障目的的实现,真正起到了“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辐射作用。
来源:盘山县人民法院 审监庭
责任编辑:李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