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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脑瘫婚生子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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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菲  发布时间:2016-04-20 14:46:0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07年8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王某甲,孩子的出生不但没有给家庭带来欢乐,反而引发了诸多家庭矛盾。孩子经诊断是先天脑瘫所致终身残疾,因需长期住院治疗,夫妻双方屡因不堪经济重负而争吵不断。

  2012年10月26日、2013年6月13日,李某两次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与王某的离婚诉讼,并要求婚生子王某甲随王某生活。王某亦坚决拒绝抚养脑瘫的孩子。故盘山县人民法院先后两次作出驳回李某离婚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

  2014年9月16日,李某第三次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次诉讼,在确保婚生子王某甲被妥善抚养的前提下,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协议离婚。

  裁判要点

  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法定裁判理由,单纯的就案审案非常简单,但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双方离婚后脑瘫婚生子的抚养是否能妥当安排,残疾患儿的生存权益保障成了本案审理的核心方向。原、被告双方均不想受孩子拖累,都想通过离婚诉讼把孩子“甩包”给对方。三次诉讼主审法官的审理方向和立场都非常明确,离婚必须以保证脑瘫婚生子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双方必须对残疾孩子的生命负责,对残疾孩子的未来生存负责。

  李某第三次起诉离婚时,脑瘫婚生子尚处幼年,仍需持续治疗双方僵持的态度使本应履行的抚养义务陷入互相推诿之中。主审法官详尽释明夫妻双方对孩子应尽的抚养义务及拒不抚养可能构成遗弃犯罪的法律后果,严肃地批评双方以离婚为手段摆脱对残疾孩子的抚养照顾是极端残忍极端丧失人性的行为。最终达成协议:婚生子王某甲由双方每年轮流抚养,婚姻关系解除。

  经验总结

  婚姻家庭生活中如夫妻感情破裂,婚姻难以持续,离婚在所难免。但离婚双方必须承担起本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对一切该负责任的事情尽其本分。本案中年轻夫妻因生下脑瘫孩子矛盾加剧最终诉讼离婚,并拒绝抚养先天残疾的孩子,这是道德与法律都不能允许的无知行为。审理稍有不慎或者稍不负责必将对残疾婚生子王某甲的权益造成巨大伤害。本案审理中,李某四处托人找承办法官说情,要求判决离婚,把孩子判给王某。而王某也百般找借口拒绝抚养孩子。主审法官始终坚持正确的审理思路,在未妥善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前,婚姻关系不能终结。承办法官邀请当地村委会成员一同参与调解让当事人双方都明白本案的审理关键不是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是对残疾孩子权益的保护。案件的处理在当地的反响很大,法官坚决维护残疾患儿权益的行为也赢得了当地党委、政府及广大村民的赞许。与其说这是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倒不如说这是一起未成年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案件,承办法官能够看透纠纷本质,不就案办案不一味追求结案率,尤其是能高度重视并坚决保护残疾孩子合法权益,这是法官内心正义的完美诠释,更是对人民利益等高度负责的完美体现。
责任编辑:贺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