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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被处罚款两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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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金宏  发布时间:2017-12-25 14:55: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盘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孟某、周某因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并作虚假陈述,导致案件启动再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被依法处以二千元罚款。

  原告孟某、周某在与胡某、鲍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供了某村委会出具的证实材料,拟证明案涉交通事故受害人周某母亲张某起诉时尚生存的事实,要求主张张某的赡养费。本院原审依据该证据材料判决三被告给付张某的赡养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执行部门经调查核实,查明张某已于诉前去世。案件再审审理过程中,孟某表示虚假证实材料系其要求某村委会出具。为获得不正当的损失赔偿,孟某、周某故意向盘山县法院提供张某在世的虚假证明,导致原审判决发生错误,侵害了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致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孟某、周某的违法行为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孟某、周某作出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决定。

  针对提交虚假证据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惩戒,在盘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践中尚属首例。该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有效适用,必将对树立法院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社会诚信体系起到不可估量的示范意义。
责任编辑:李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