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精神,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严格结案标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一、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三)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执行期限将近六个月的;
(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第一期已经履行完毕的;
(八)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
(九)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受托法院回函属于上述情况之一的。
二、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
(二)依职权查找财产无结果的。
执行员应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调查结果笔录告知申请执行人。依职权查找财产,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以下顺序采取措施。
1、查询被执行人及配偶、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户籍资料;
2、查询被执行人及配偶开户银行名称《执行联动查控系统》;
3、查询被执行人及配偶银行存款;
4、查询被执行人及配偶的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登记;
5、查询被执行人及配偶所有的交通工具情况;
6、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及配偶的证券、期货持有及交易情况;
7、在工商、税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注册资金、纳税及经营等情况、核查被执行人及配偶在他处投资入股情况;
8、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社区)或农村村民委员会或可能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营情况。
以上8项财产调查措施为所有执行案件必查程序,申请执行人书面明确表示不需要调查的项除外。
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卷中要有调查(询问)笔录、谈话笔录、当事人书面确认材料、被查询单位出具的书面查询结果,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执行员进行相关调查工作情况的材料。查询被执行人无登记财产,登记机关不出证明的案件,卷中要有《财产查询情况说明》。
三、如果认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卷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一)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其注册登记情况、法律文书中注明的营业地址现场调查情况或者登记机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其近亲属、邻居、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调查笔录或者证明材料。
四、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五、本规定自2012年5月1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