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履行,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鼓励人民群众对被执行人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进行积极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提供的财产状况不足清偿全部债权的;
(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且尚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
(三)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有隐匿转移财产嫌疑且未向法院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的;
(四)申请执行人认为其他需要实施悬赏执行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
第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从人民法院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优先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三条 有多个申请执行人的,应当获得所有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若只有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悬赏的,不予悬赏执行。
第四条 经审查符合悬赏执行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制作悬赏执行决定书,并层报至执行局长签发,悬赏执行决定书必须送达申请执行人;不符合条件的,承办人应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生效法律文书案由案号名称、执行案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等相关内容;举报电话及联系人;悬赏金的金额。
第六条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条 悬赏执行公告费用和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公告费用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预交,不预交的,视为撤回悬赏执行申请。悬赏金由人民法院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优先支付给举报人。
第八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对举报人的接待应由执行执挥中心专人负责,举报登记材料未经执行局局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九条 悬赏金奖励办法:对提供被执行人行踪,人民法院据此找到被执行人的,给予举报人1000-5000元奖励;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数额的5%—10%标准予以奖励,最低不得低于1000元,具体数额由申请执行人确定。
申请执行人自愿调整奖励数额的,不受前款比例限制,但最低不得低于1000元。
第十条 悬赏金的领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是真实的;
(二)举报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
(三)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人已提供财产线索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正在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
(四)举报的财产经依法处分,已经变现。
第十一条 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由人民法院在举报的财产处分变现后二十日内支付给举报人。特定物交付执行或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反悔拒绝支付悬赏金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执行款中扣划悬赏金并支付给举报人。悬赏金可直接交付举报人或将悬赏金汇入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悬赏金由案件承办人层报执行局长审批后支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对举报人不作奖励:
(一)举报人是本市法院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
(二)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本市辖区外的法院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三)举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四)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以及申请执行人的亲属或职员;
(五)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或处置的,但申请人同意支付的除外;
(六)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盘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盘山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