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发挥集体智慧,防止消极执行、错误执行和超期限执行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人员
局庭领导、执行业务骨干、承办人参加,必要时邀请分管院长参加。
二、会商时间
1.一般每周一次,由局领导确定;
2.遇特殊情况,局领导可随时召集相关人员参加。
三、会商范围
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党委政法委、人大、上级法院等有关单位及领导督办的案件;
3.重大信访案件;
4.执行期限满三个月的未结案件;
5.分管院长、局领导认为需要会商的其他案件。
四、会商程序
1.符合会商范围的案件,由局领导确定会商时间、会商参加人员;
2.承办人汇报案件执行经过、未执结原因、下一步执行思路;
3.会商人员重点分析执行措施是否穷尽、执行工作是否规范、执行思路是否科学;
4.制定执行方案,限期所在执行团队、执行员落实。
五、工作责任
1.会商后制定的执行方案必须认真落实;故意隐瞒案件主要事实、重要情节或会商人员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曲解法律等,导致执行方案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2.局长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盘山法院执行局会商呈批表》
盘山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