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规定(试行)》经本院2017年8月24日第18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盘山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29日
盘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推进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工作,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及江浙地区法院工作的经验、做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中辅助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由执行局负责。
第二条 执行局配置专职人员负责网拍工作。负责以下职责:
(一)对网络司法拍卖服务商系统中的技术问题,与网拍平台客服人员联系。
(二)对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措施中的问题,与承办人联系。
(三)对网拍财产辅助方面的问题,与网拍辅助社会机构联系。
(四)审查、核实承办人推送网拍平台上操作时,拍卖财产相关信息准确无误。
第三条 法院委托第三方网拍辅助社会机构对司法拍卖的财产从事网拍辅助工作。
第四条 网拍辅助社会机构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视频应能全面反映拍卖财产的状况,包括制作单位、拍卖财产名称等,时长一般不少于3分钟;照片不少于8张。
(二) 提供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展示拍卖财产、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网拍流程、其他政策等事项。咨询服务以评估报告书为依据,评估报告书之外的内容仅供意向竞买人参考,具体以相关行政部门确认的信息为准。
提供看样服务,须对看样人现场登记,并在每次拍卖结束后立即将现场看样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书面反馈至法院。
(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第五条 网拍辅助工作自法院公告拍卖起,至本次拍卖、变卖结束止。
第六条 法院应向网拍辅助社会机构出具网拍辅助工作委托书,载明法院网拍专职负责人员、承办人的联系方式、拍卖财产所有人和实际占用人的联系方式等,并提供钥匙。有委托其他机构情况的,应将委托备案情况在委托书中一并载明。
第七条 网拍辅助社会机构应尽勤勉义务。应积极与拍卖财产所有人、实际占用人联系现场看样事宜,确因上述人员不配合等原因导致现场看样不能的,可告知执行案件承办人协调解决。
第八条 法院撤回或中止拍卖的,应及时通知网拍辅助社会机构。
第九条 社会机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流拍的不收费。仓储、保管、运输等费用以当地的市场价为标准。
网拍辅助社会机构在拍卖、变卖结束之前不得向任何人收取费用;不得以咨询、看样为名收取费用。
第十条 法院应加强对网拍辅助社会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网拍辅助社会机构存在拒不接受委托、未尽勤勉义务、破坏拍卖秩序、违规收费等情形的,应及时制止,并参照相关规定作出暂停或停止委托资格的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