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司法拘留和网上布控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司法拘留和网上布控的若干意见(试行)》经本院2017年6月2日第10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盘山县人民法院
2017年6月6日
盘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司法拘留和网上布控的
若干意见(试行)
为规范司法拘留和网上布控的适用,加大违法制裁力度,维护执行工作的公正和公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适用司法拘留和网上布控,应当符合法定情形,遵循法定程序。
适用司法拘留和网上布控,不同案件的被执行人或同一案件涉多个被执行人的,应依照本意见结合执行情况平等对待。
第二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员有下列妨碍执行行为之一,可以依法予以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
(二)被执行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指定场所的;
(三)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作伪证的;
(五)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六)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法院无法执行的;
(七)违反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八)故意撕毁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九)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抗拒执行的;
(十)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司法拘留。
第三条 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依法予以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或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同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四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除本意见第六条、第八条情形或在和解履行期内以外,原则上应当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第五条 有不同妨碍执行的行为,可以分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涉多个案件有妨碍执行的行为的,可以分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同一案件有主债务人、担保人等多被执行人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先对主债务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第六条 执行通知书发出后,集中查控财产完毕前,除被执行人有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形以外,一般不应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被执行,且无妨碍、规避执行等行为的,不应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经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又能主动部分履行,亦无妨碍、规避执行等行为的,可以不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被执行人年满70周岁或有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形的应慎重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执行人员认为有其他不宜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情形的,应经执行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被执行人经查找下落不明、经书面传唤不到而规避执行的,除本意见第八条情形外,应当通过公安信息网络平台进行网上布控。
第八条 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对被执行人不予司法拘留或网上布控的,可以准许,但涉多个申请执行人意见不一致的或申请执行人对同一案件其他被执行人区别对待有违平等原则的除外。
第九条 司法拘留和网上布控前应注意查明其身份,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需要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应当经法定许可程序;对乡、镇人大代表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大主席团;对政协委员,应当向该级政协委员会通报。
对涉外、涉港澳台人员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及时提审被拘留人,督促其认识自己违法行为并履行相关义务。被拘留人在司法拘留期间认错悔改或履行义务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后提前解除司法拘留。
第十一条 执行人员违反规定采取或不采取司法拘留或网上布控,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处分。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