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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人员司法礼仪规范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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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5-14 09:48:38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规范执行人员的言行、文明司法礼仪,树立法院和执行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院执行人员(包括聘用、合同制人员)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二条 执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的有关要求,以自身的言行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严禁着制服、佩带徽章等标志在公共场所饮酒或进入各种休闲娱乐场所。严禁涉足带有色情内容的活动场所或接受任何不健康、不文明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公共场所划拳酗酒、耍特权、逞威风、无理取闹。

第五条 办公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卫生,美观大方,避免置放私人杂物。

第六条 执行人员在接打电话时,应当注重礼节,做到语言热情,用词准确,声音清晰,态度诚恳,注重发话受话时的礼仪,注意使用谦词敬词。

第七条 坚持首问责任制原则,热情接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做到以礼相待,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不准有冷、硬、横、推的行为。

第八条 执行案件时,执行人员必须规范着装,携带执法记录仪,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阅看和办理与所执案件无关的读物和事宜,注意执行人员的公众形象,营造严肃、庄重、公正的氛围。

第九条 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讲法言法语,文明用语,充分尊重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避免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作风粗暴,防止执行行为失当。

第十条 执行接访或和解中,执行人员不得互相递烟、聊天,不得和当事人互相递烟,不得和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随意聊天谈笑,避免当事人对执行人员中立产生合理怀疑。

第十一条 执行听证中必须摆正法官中立裁判的位置,耐心、细致地认真听取当事人、证人的陈述和意见,正确加以引导,不得随意打断或限制其陈述和发言,不得与当事人争吵、发脾气、耍威风,不准对当事人讽刺挖苦,训斥辱骂。

第十二条 严肃工作纪律,严禁上班时间玩手机游戏、听音乐、上网聊天、串庭室闲聊,保持良好工作作风。

第十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对执行人员的司法礼仪进行监督巡查,并定期通报。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一八年四月三起施行。
责任编辑:盘山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