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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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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辉  发布时间:2018-07-27 10:03:49 打印 字号: | |
  【案例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杨素杰、李杨诉李贵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我院依法判决,被告李贵福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素杰、李杨经济损失人民币174,417.35元。判决生效后,李贵福未按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杨素杰、李杨遂于2017年3月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

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对李贵福名下的银行、车辆、房地产、证?弧⒒チ???小⒐扇ǖ炔撇?畔⒔?辛瞬檠??捶⑾钟锌晒┲葱胁撇?3邪烊讼殖〉嚼罟蟾K?诖澹?叻昧舜甯刹俊⒗罟蟾5牧诰樱?鞑槔罟蟾5牟撇?咚鳎??垂?R婪ǘ岳罟蟾2扇∈?藕拖薷叩瘸徒浯胧?R蚶罟蟾>懿宦男猩?Х?晌氖椋?以憾岳罟蟾K痉ň辛?5日。

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后,我院对申请执行人李杨(与杨素杰系母女关系)进行了约谈,向其告知调查结果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杨素杰、李杨暂时也无法向法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对法院的调查结果和强制执行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杨素杰、李杨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不能】说明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贵福经济来源有限,仅够维持自身生活,法院穷尽执行调查和强制措施后,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素杰、李杨本案“执行不能”。

机动车交通事故属意外事故,李贵福因疏忽大意造成车祸,致使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理应按其承担的责任负赔偿责任,但是李贵福家庭困难,其肇事车辆又没有商业保险。杨素杰、李杨的遭遇十分令人同情,但是也应当正视风险,在法院穷尽执行调查和强制措施后,能理解执行干警的辛勤付出。法院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案件每半年会定期统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职权恢复执行。

申请人执行人:法官!我已经申请执行一年了,为啥到现在还没拿到钱啊?

申请人执行人:被执行人你们调查名下没财产?让我提供他的财产线索?我怎么知道他有没有财产!那我不管,反正我起诉了,你们法院也判我赢了,你们法院就得替我要钱!

申请人执行人:没有财产?找不到人?让我提供线索?那你们法院干啥的?给他上网逃啊。什么你们上不了?

申请人执行人:到底什么时间能要来钱!给我个明确答复。我再给你一个月时间,不然我就去北京告你。

很多当事人想当然地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顺利成章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而当法院已经穷尽手段,经过“九查”执行调查,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按照申请人执行人的意愿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这是法院工作不力,执行法官不作为等。

然而有种无奈叫“执行不能”。无法执行到位法官心里也倍感无奈,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很关键的概念: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执行难”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财产证据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或者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

“执行不能”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司法权力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这类案件最高法院每半年都会集中在线上统一发出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基金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有财产的,立即恢复执行。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因此申请执行也存在风险,当事人应当增强执行风险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常见的执行风险有:

1、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下落或线索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不能提供,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如具体的地址、通讯联系方式等,如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有可能程序终结执行或终结执行。

3、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额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有可能程序终结执行或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执行被执行人收入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4、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的责任

对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等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未能审计、评估、鉴定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5、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终结执行:(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3)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6)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责任编辑: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