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盘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饲料分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被执行人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劳动报酬,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将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6日,盘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辽宁盘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饲料分公司给付杨宝迎等十五人工资、经济补偿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额达42余万元。2017年10月,杨宝迎等十五人分别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五查”,未发现正邦饲料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线下执行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受产能过剩的影响,经济效益不好,法定代表人也一时无法找到,现公司仅有办公室人员留守。执行法院到工商局调取了该公司的档案,查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的居住地为江西省某地,并查明吴某经常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鉴于此情况,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正邦饲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限制了高消费、将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又找到该公司的临时留守人员,严正告知如在限期内仍不履行法律义务,将依法对公司处以罚款。由于该公司法人吴某经常赴外地办业务受限,想从银行贷款也成为泡影,直接影响其公司的运营。因公司的失信会给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造成诸多的不利,于是承诺十五日内筹集钱,保证履行所负的法律义务。但是,该公司同时提出该案在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书中只写明该公司应给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未列出应缴纳数额,亦未列出缴纳期限和当事人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比例,又由于各地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基数和比例不尽相同,15件案件的申请人的户籍均在外省市,仲裁书中也未对执行哪个地区的标准予以说明,所以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该公司无法执行。执行法院想到如果按劳动仲裁书有重大瑕疵而将案件退回的话,这些申请人还得另行仲裁或起诉,尤其申请人居住在外省市,交通不便,容易造成诉累。故此执行人员用大量的时间,将当事人双方聚在一起,耐心的给双方辨法析理,经过多次协商,最终使双方达成统一执行盘锦地区缴纳标准,以每名申请执行人的入职时间为起算点,离职时间为仲裁书下达日为终结点,双方各付一半社会保险费用的执行和解意见,将该15件系列案件全部执行完毕,钱款均已及时发放到每个申请执行人手中。
【典型意义】
追索劳动报酬与群众生计休戚相关,此类案件的执行也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心和难点。部分被执行人心存侥幸,以公司经营困难为借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但这些都不是拒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理由。上述15起案的执结表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心存侥幸,抗拒、逃避执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