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现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自觉到盘山县人民法院主动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照《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等联合信用惩戒;同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限制被执行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313条规定,联合公安、检察机关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被执行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所有被执行人应主动到盘山县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听从法院传唤随时到庭;住所、联系电话及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义务的具体事项并报告人民法院。对拒不报告以上情况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具有公务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特定身份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欢迎申请执行人及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违法高消费行为。人民法院将根据核查情况,按相关规定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社会底线。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人民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0427-2907510 0427-2907564
二0一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