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经院党组决定,我院定于2018年10月3日至7日期间开展“猎赖”拘留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3日至7日,每日由三个执行团队、执行指挥中心、司法警察大队组成3个执行行动小组,每组可由1-4名执行员、书记员、4名司法警察组成,同时每组配备警车两辆,分别对被执行人采取拘传、拘留行动。
二、“猎赖”拘留行动开始后,在执行指挥中心设“猎赖”拘留行动指挥部,宋辉局长远程连线指挥。如遇突发事件,暴力抗法等严重阻挠执行的行为,各小组应立即向局长报告,同时录音录像固定证据。
三、各行动小组在执行任务时应携带单兵设备或者执法记录仪,完成执行任务后立即将拘留节点及影像资料录入、上传至执行办案系统中,并将设备交由执行指挥中心统一存盘备份。
四、各行动小组需注意安全,携带必要的警用装备。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先行带其至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后带至本院做询问笔录后,视其履行法律义务的态度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一楼羁押室临时羁押或直接送押拘留所。在一楼羁押室时要有四名法警看管。
五、各执行团队和执行指挥中心提前制定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计划、每日出勤表,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执行指挥中心,无出勤任务的干警,在院内备勤。特殊情况下各团队可自行调整行动小组组成人员,报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六、各执行员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拟对被拘留人员的审批手续。行动中有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及人大代表见证,由院政治处联系安排。
七、未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在向被执行人送达的同时,视其履行法律义务的态度可以拘留;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拘留十五日。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再拘留十五日。上述情形可以连续拘留三十日。
【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八十五条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盘山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