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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问题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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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小会  发布时间:2018-10-17 10:22:41 打印 字号: | |
  “执行难”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之一,尽管盘山县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执行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胜诉权益难以及时实现,人民群众对此反映较大。造成“执行难”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低。

由于我国信用制度和诚信体系不完善,失信惩戒配套机制不完备,失信成本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偏低。最高法院统计,法院作出生效民商事判决后,仅有30%左右案件自动履行;在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有80%以上需要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同时,部分被执行人诚信意识缺失、法治意识淡薄,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现象较为突出,有的冒名存款、挂名置产、隐名股东、账外设账,极尽所能规避执行;有的恶意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非法转移被执行财产;还有的以闹访、集体上访等给人民法院施压,甚至以暴力手段抗拒执行。

  二、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执行财产查控难。由于财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相关部门存款、投资 

  三、社会保障制度、救助制度不完善,导致“执行不能”案件较多。有相当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职业、重病、服刑等原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社会救助渠道不够畅通。还有一些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已成为“僵尸企业”,维持职工的基本生活比履行判决更有压力,一旦强制执行其财产则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引起连锁反应。

  四、部分申请执行人风险意识不强,导致执行条件丧失。有的当事人从事商业行为时缺乏风险意识,对对方履约能力缺乏一定的调查和评估;有的案件在形成诉讼前即已显现风险,但当事人未能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致使不少案件丧失执行时机,最终赢了官司也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约占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

  五、一些地方和部门协助执行的意识不强,导致执行难度增加。有些单位将协助执行视为“帮助”而不是义务,协助配合执行不力。一些地方和部门以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为由,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不提供真实情况和证据材料,有的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为法院执行财产的查找、控制、变现、过户制造困难。

  六、法院本身在执行体制机制、执行的工作理念、力度、方式、作风以及能力水平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突出表现为:一是执行工作体制机制不够完善。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执行职权配置还不够完善,执行指挥体系还不够顺畅,监督制约不够全面,绩效考核不够科学。二是存在执行不力现象,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制裁、惩戒力度不够,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况。如2016年—2017年我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120件,司法拘留为340人,追究拒执罪仅2人,约占强制执行案件的1.6%。搜查、审计等法律规定的措施在实践中没有用足用好。三是执行工作规范化体系尚未形成,存在执行不规范的现象。有的执行法官执行用语、执行行为不够规范;有些法院安排书记员也承担部分办案任务;有的法院存在一人外出办案、一人单独接待等不规范现象。在财产保全、拍卖评估、恢复执行、委托执行等重点领域以及执行裁量权行使方面还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现象,容易引发当事人的质疑。四是执行工作作风有待改进。一些执行干警群众观念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对申请执行人的司法需求回应不够及时。有的干警在执行接待中不够细致、到位,态度生硬、方法简单。个别干警存在受人情、关系等因素影响或受外界干扰执行的情况。五是执行力量不足。执行部门年人均结案数近270件,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执行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六是执行队伍整体素质有待加强。一些干警的执行工作能力水平欠缺,执行方法、手段较为单一,队伍整体素质问题仍然是制约执行工作健康发展的一大瓶颈。

  切实提高对破解“执行难”的认识

  “切实解决执行难”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要求,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我们要充分认识破解“执行难”的极端重要性。

  一、要充分认识破解“执行难”事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执行难”严重损害了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市场运行规则,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亟需破解的突出问题之一。着力破解“执行难”,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充分认识破解“执行难”事关社会法治诚信建设。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良好的执行环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义。实践中,一些案件执行不到位、不及时、执行不能,不仅损害人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信心,实践中时常还会引发信访、闹访乃至恶性事件。(近年来,涉执行信访在涉诉信访总量中占有较大比例,占比约为20%左右。)依法治国不允许开“法律白条”,破解“执行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三、要充分认识破解“执行难”事关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执行工作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不仅体现在法院判决中,更体现在判决执行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如果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执行,必然影响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公平正义就将成为一纸空文,对司法权威带来极大破坏,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四、要充分认识破解“执行难”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判决能否有效执行,胜诉权益能否及时实现,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近年来,“执行难”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关心、最关注、反映最多的问题。在市“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问题中,“执行难”问题始终排在首位,因此可以说,破解“执行难”对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十分重要和迫切,是人民法院必须要破解的重大难题。

  人民法院是民事执行工作的主体,承担着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主要责任。人民法院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破解“执行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力度、更有效的举措,内外发力、综合施策,实现在两到三年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
责任编辑:王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