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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操作简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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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8-21 09:05:49 打印 字号: | |
  执行案件操作简易流程 

一、立案、分案(时间节点5日)

1、各类执行案件由执行局专人进行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接收。

2、在接收案卷后,应于当日将案件移交局长分案;局长应在2日以《执行案件分配表》确定案件承办人;内勤在2日完成案件簿登记及内外网录入,再移送执行员所在庭庭长,庭长审查后1日移交执行员。

3、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向原承办人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由原承办人填写《恢复执行案件审批表》,报请庭长审批后交申请执行人到立案庭申请重新立案登记。

4、受托案件由内勤接收并审查,填写《受托执行案件审查表》报庭长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移送立案庭;不符合立案条件,予以退回。指定案件由内勤填写《立审执案件衔接表》移送立案庭。

5、保全案件申请人向立案庭申请,由执二庭(裁决庭)审查并填写《保全案件立案衔接表》移送立案庭。符合立案条件,作出裁定;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驳回申请。

二、执行准备(节点10日)

执行员收案后,必须在10日内完成以下工作并将查询反馈结果打印存卷。

6、外网录入执行主体信息。

7、传唤申请执行人询问,主要了解被执行人及配偶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债权、股权、投资等)及配偶的基本情况;案情及财产保全情况;如有财产保全将保全事项录入内外网。

8、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

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3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

9、对传唤到庭的被执行人进行询问,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责令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10、报请内勤查询《全国法院专用身份信息认证系统》调取被执行人身份证、当日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函》、附被执行人身份证,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及配偶身份证号码。

目前公安机关只能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的户籍信息,需要查询外省户籍信息需要到当地公安机关。省公安厅能查询外省、市户籍信息。

11、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报请内勤查询《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

12、依据户籍证明在内网直接添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外网不添加。

13、报请内勤《辽宁法院执行联动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及配偶开户银行名称。反馈结果被执行人的配偶有开户银行,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主体,直接下冻结或扣划裁定;无银行开户信息或查询银行无存款的,3日内自行删除添加被执行人配偶的主体信息。

注:查询《辽宁法院执行联动查控系统》

(1)查询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必须要有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必须要核对准确;查询法人为被执行人的必须要有法人名称、注册地;法人名称必须要核对准确。

(2)《辽宁法院执行联动查控系统》目前只能查询被执行人在辽宁省内所有银行的开户,需要查询被执行人在外省银行开户的,需要省院委托,时间较慢。有反馈结果的,执行员需要办理事项委托。

(3)查询自然人为被执行人在商业银行存款余额的,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查询法人为被执行人在商业银行存款余额的,只能到开户银行。

(4)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必须要查询账户往来发生,一般为六个月。如:查询事项 填写:余额及往来发生,期间:2013年1月13日—2013年7月12日。

    

三、 财产调查与控制(节点30日)

14、执行员应当在30日内完成财产查控工作。

15、依职权查找财产,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以下顺序采取措施:

①查询被执行人及配偶、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户籍;

②查询被执行人及配偶开户银行名称;

③查控被执行人及配偶的开户银行存款;

④查控被执行人及配偶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

⑤查控被执行人及配偶名下的车辆;

⑥查控被执行人及配偶的证券、股票、基金、期货交易账户;

⑦查被执行人公司工商档案和初始开户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是否有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

⑧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相关单位了解被执行人的线索及财产情况。

以上八项财产调查措施为所有执行案件必查程序,第④—⑧项申请执行人书面明确表示不需要调查的项除外。

16、《辽宁法院执行联动查控系统》反馈结果后7日内向开户银行完成查冻扣被执行人及配偶的开户银行存款的工作。

17、根据财产调查情况,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相应的冻结、划拨、查封、扣押、变价、扣留、提取等强制执行措施。

18、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执行措施时,裁定与《责令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一并送达被执行人。

19、查封财产应张贴封条和查封公告、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查封公告、封条要用手机拍照后电脑打印存卷(装电脑软件)。

20、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执行员必须录入内外网,设定预警时间为截止期限前15日。 

   

四、财产保管与处分(节点30日)

21、被执行人财产被扣押的,被扣押财产及相关手续交内勤由指定的单位统一保管,不得交申请执行人保管。

22、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在15日内启动评估程序;评估报告完成后3日内将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及对评估标的物依法享有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权权利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23、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员提交书面异议书,执行员在当日移交内勤,由内勤转交技术办,评估机构应当在10 日内对异议的内容进行复核。

24、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对评估标的物依法享有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权等权利的其他利害关系人10日后启动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程序。

25、决定拍卖的财产,执行员应制作《执行案件重大事项审批表》,将案卷移送裁决组(韩皓)裁决;拍卖裁定书应当在拍卖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26、对需要审计、评估、拍卖、变卖、强制管理、资产清理的财产,执行员应当办理《执行案件重大事项审批表》、 《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机构函》相关手续并经层报审批后,移送内勤统一对技术办办理委托。

    

五、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  

27、自然人担保人要有明确的身份证证明、地址、电话及担保能力;法人担保人要有明确的财产证明或开户银行账号。

共有财产提供担保的,要有共有财产人书面同意;第三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在担保书中应表述清楚。

28、担保人应提交担保书。以财产担保的,执行员应当在1日内采取查控措施。

29、执行和解案件一般要有书面和解协议,无书面协议的,执行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30、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以物抵债的,对该抵债物产权确认变更法院不出确权裁定。

执行人员不得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名、盖章。

31、执行和解有金钱给付的,卷宗必须附申请人收款收据。

 

 六、执行裁决(节点45日)

32、执行裁决权的事项:

1、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需审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

  2、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3、执行异议;

  4、执行交付财产案件中被执行人无法交付财产,需审查、追究折价赔偿责任的;

  5、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控制财产,需审查、追究赔偿责任的;

  6、负有协助义务的人未尽协助义务,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到期债权、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需审查、追究赔偿责任的;

  7、需审查、裁定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及执行担保财产的;

  8、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或其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履行财产不能追回的,需审查、裁定强制执行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对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进行审查、裁定;

  需要合议裁决的事项,执行员应填写《提请裁决流程表》并将文书材料装卷,一并报庭长审批后移送裁决庭(韩皓)。

33、裁决完毕后,裁决庭在1日内将案卷、相关材料和裁定书退回执行员。

执行员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当事人送达。

       七、拘  留  

34、依照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其财产情况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35、执行员在完成财产调查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方可层报审批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

36、被执行人被拘留后,执行员应在当日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将拘留的理由、原因及羁押地告知其家属。

执行人员应在3 日内进行提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执行员层报审批后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37、对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妨害或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员必须采取拘留措施时,执行人员应当持证、着装进行。执行中,遇有其他执法部门拦截或盘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讲明情况,不得强行通过。

38、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的,可当场采取拘留措施。拘留后,立即向院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民诉法若干意见116条)。

      

八、送达和审批手续

39、被执行人及成人家属拒不接收执行文书的,留置送达,用手机拍照后电脑打印存卷。

40、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以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通知、裁定、评估报告、拍卖裁定、拍卖成交确认书等)。

注:现行法律均没有规定执行裁定的送达期间,法律规定“及时”,可以理解三天以内。裁定送达相对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41、结案裁定的送达时间要和申请人领取最后一次执行款的时间一致。

42、需要审批的事项依照《执行案件重大事项审批表》的权限办理;《执行案件重大事项审批表》没有的执行事项依照《各类审批表及执行文书》中的权限办理。

          九、执行期限

43、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44、严格执行期限管理,杜绝超执限案件和长期未结案,如有超执限案件执行员应在局务会上汇报,必要时要向院长汇报。

45、需要扣除执行期限的,卷宗必须要有扣除执行期限法定事由的相关证据;执行员应在执行期限届满前10日内报请。扣除执行期限事由消除后,1日内网上解除。

46、案件执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扣除期间:

(1)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担保的;

(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上级法院或本院决定中止执行的期间;

(7)审计、评估进行、拍卖、变卖、强制管理、资产清理的期间;

(8)执行和解或提供执行担保后,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9)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或本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0)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11)宣告破产;

(12)执行异议和上级法院审查复议的期间;

(13)上级法院或本院裁定终止执行;

(14)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15)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16)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17)其它。

47、(扣除期间的计算)执行中扣除期间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1)对需要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变卖、强制管理、资产清理财产的,以技术处签收《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机构函》时间为扣除执限的起点时间;以执行员收到审计、评估、拍卖报告等相关文书的时间为终止时间;

(2)中止执行至恢复执行的期间,自中止裁定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之日起,至恢复立案执行之日止;

(3)当事人提供执行担保后,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自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书之日起,至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4)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自收到上级法院作出的暂缓执行决定书之日起,至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收到上级法院恢复执行通知之日止;

(5)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间,自法院立案受理异议之日起,至法院送达异议裁决书或至上级法院送达复议结果之日止;

(6)公告送达执行文书的期间,自刊登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止;

(7)对向上级法院请示法律适用问题或请求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执行争议的,自向上级法院报请之日起,至上级法院明确答复之日止;

(8)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自最后一次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至发现财产执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自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相关单位出具下落不明证明之日起,至发现被执行人的线索及财产情况之日止;

(9)在扣除期限中,因出现特定情形,致使继续扣除无必要的,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等,应当以出现特定情形之日为扣除期限终止之日。

     

      十、结案 卷宗 归档

48、结案日期

(1)一般执行案件以送达当事人结案裁定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之日为结案日期;

(2)执行异议、保全案件和不予执行的结案日期,以裁定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之日为结案日期。

(3)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结案日期,以准许撤回执行申请裁定送达申请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4)委托执行的结案日期,以收到邮寄回执之日为结案日期;

(5)提级执行的结案日期,以提级法院签收移送执行卷宗之日为结案日期;

(6)送达结案执行文书有下列情形的,结案日期遵守以下规定:

①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经营、办公场所之日为结案日期;

②公告送达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结案日期;

③邮寄送达的,以收到邮寄回执之日为结案日期;

④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和转交送达,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之日为结案日期。

49、案件报结,执行员须向审管办提交结案裁定或《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经审管办确认,内网报(高飞)确认后,执行员当日内网打印《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情况》表装卷后、填写《执行案件移送归档登记簿》将执行卷宗移送(高飞)归档。

要求内外网结案时间与卷宗时间必须一致。

50、执行案件必须完成财产调查,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后,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方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即可。

51、卷宗必须要有《执行工作日志》,须申请人签名确认。《执行工作日志》是执行员办案的工作时间表,网上《执行日志》反映整个案件执行工作的流程。

52、执行文书技术规范及卷宗装订:

卷宗装订按最高院要求分正副卷;执行笔录每页下面要有当事人签名(画押)。

依照《执行案件卷宗目录》和本院《法律文书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装卷。字体:主文仿宋三号;段落——缩进前后:0,首行缩进2,间距前后:0,行距:固定值;设置值:正常26或固定值24-33之间这个范围。不得采取“此页无正文”的方式,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页。

执行文书3页以上的要正反两面打印;法律文书必须盖启封印(院印)。

53、案件执行完毕后,对财产的执行控制措施,应当于5日内层报解除。

54、结案方式:

(1) 执行和解;

(2) 执行完毕(自动履行,强制执行);

(3)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十一、内外网管理

55、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流程必须的在内外网全部及时录入,这是硬性的的要求。例如:上午采取的执行措施,下午要内外网录入;下午采取的执行措施,明天要录入。不得脱网办案。要求每位执行员、书记员、陪审员都要熟练掌握内外网流程,并且要求做到应用自如。

全部执行文书上内外网。

56、内外网录入当事人主体信息要与生效法律文书的主体一致,不能略写。

57、内外网立案录入、结案报请——高飞;《辽宁法院执行联动查控系统》、《全国法院专用身份信息认证系统》、《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内网解冻报请——丁建文;扣除(解除)执限——报请院长。

      

       十一、其他

58、关于事项执行委托

(1)委托外地:统一由内勤办理,执行员填写《执行案件事项委(受)托审批表》和《委托执行函》,内勤审查,报庭长批办。邮递费申请人承担。

(2)本院受托:不立案,执行局内勤作登记,案号立:盘县受项执字第XXX号。内勤填写《执行案件事项委(受)托审批表》,层报局长审批。

(3)委托案件退卷:委托外地法院退卷的做新案件重新立执字号。由内勤填写《委托不能案件立案审批表》,庭长审批后,移送立案庭办理。

59、外地法院需要协助的,一般由执行三庭负责办理。

60、须邮寄送达的执行文书及文件材料,统一由内勤办理。

61、本流程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注:《执行案件操作简易流程》是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基本操作步骤,要求熟练掌握;该流程在执行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不尽事宜参照本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责任编辑:盘山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