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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专业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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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0-21 09:09:23 打印 字号: | |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专业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为完善执行权运行机制,提高执行人员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和公正司法水平,根据《辽宁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试行)》及《盘山县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执行专业会议是本院执行业务领域的咨询性会议,基本职责是研讨执行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难题,为执行人员办案提供咨询服务,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促进执行工作信息交流,改善执行质效。

第二条 执行专业会议由执行部门的庭长、副庭长和相关执行人员组成,组成人员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分管院长、执行局长等院领导,原则上是执行专业会议的当然成员。

涉及跨专业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跨专业领域之间的法律适用统一问题的,可以邀请其他相关业务领域的法官参加,也可以召开跨执行专业联席会议。

提交讨论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或者提交讨论事项的承办人应当参加会议。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相关审判业务专家或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第三条 下列案件或事项可以提交执行专业会议讨论:

(一)符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试行)》第14条规定的3种情形的案件:

1、讨论本领域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其他应由其研究的案件;

2、总结本领域带有全局性、指导性的执行工作经验;

3、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研究同类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为审判委员会决定提供参考。

(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发回执行异议重新审查的案件及应予执行总结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第四条执行专业会议由承办人提出申请,经庭长审查、执行局长批准后召开;也可以由院长、分管院长、执行局长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决定召开。

执行专业会议由院长或分管院长、执行局长指派的人员召集、主持。

第五条 执行专业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具体参会人员,原则上从执行部门确定,参会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其他领域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参加。

第六条 应出席执行专业会议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拟提交执行专业会议讨论的案件或事项,议题承办人应当制作书面报告等材料。

承办人应在专业会议召开前三日将审理报告等材料分送各参会人员。

第八条 提请专业执行会议讨论的案件执行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说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分歧意见、不同意见的理由及拟采取执行措施或作出裁决的内容,并附录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属于法律适用存在疑难问题的案件,应同时梳理附录当前相关案例。

提请执行专业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的报告或材料应当明确重点、难点和焦点,做到叙事清楚、逻辑严谨、文字简练、表述准确。

第九条 执行专业会议讨论案件或事项的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会议议题;

(二)听取议题承办人及有关人员汇报;

(三)各参会人员对不清楚的问题提出询问;

(四)各参会人员发表意见。讨论案件时发言一般顺序为: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其他法官、副庭长、庭长、执行局长、分管院长。

(五)主持人归纳总结。

第十条 执行专业会议讨论具体案件的,参会人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分别对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并按多数意见向承办人、合议庭提供意见。

第十一条 执行专业会议的讨论意见是咨询性意见,仅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专业执行会议对所讨论的案件意见分歧较大的,可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原则上应经执行专业会议研究。

执行专业会议讨论其他事项的,主持人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落实意见。

第十二条 执行专业会议讨论案件或事项应制作会议笔录。会议由主持人指定相关业务庭的书记员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在参会人员签名后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 出席执行专业会议的参会人员、列席人员和记录人员适用回避制度,并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否则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执行专业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责任编辑:盘山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