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信访工作规则
为加强执行信访工作,切实落实工作职责,确保涉执信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化解,经局务会研究,特制定执行信访工作规则。
第一条执行局长对涉执信访案件负总责,执行指挥中心主任对处理信访相关工作负责,案件承办人、庭长具体落实。
第二条执行指挥中心设信访专员,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涉执信访案件的台帐登记及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信访件登记、交转等工作。
2、负责统计分析涉执信访相关数据,并建立各类涉执信访案件档案。
3、加强与上级领导机关和市法院执行信访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信访维稳工作事项。
4、完成院、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执行信访工作。
第三条由信访专员预约执行信访案件承办人接访时间、地点。信访专员应向信访当事人了解具体涉执信访案件相关事宜,并进行登记。
第四条信访接待人员对涉执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执行指挥中心主任,中心主任与涉访案件所在的庭长应赶赴执行接待室进行接待,切实做到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掌握事件起因,第一时间控制局面,如仍不能解决的逐级层报执行局长、分管院长。紧急情况下,可申请法警大队协调配合完成工作。
第五条接待人员应及时将信访材料移交至信访专员,由信访专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范》要求,在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对申诉信访材料进行登记、交办,并由执行指挥中心主任进行核查、审核。
第六条执行局长负责对各级党政机关和上级法院涉执信访督办案和领导批示督办案以及重点信访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协调。
第七条涉执案件处理完结,信访专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约谈当事人,做好法律解释并采取执行措施,及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第八条涉执信访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执行各类人员绩效考核范围。
第九条涉执信访工作中出现推诿、拖延、不按期办理,或者不赶赴现场、处置不力和错误,由执行局在全局会议上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盘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