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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法记录仪、单兵系统使用管理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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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9-21 14:42:25 打印 字号: | |
  关于执法记录仪、单兵系统使用管理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根据上级法院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院实际,就本院执行工作中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单兵系统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一、本院执行人员均应配备执法记录仪及相应单兵系统,并将执法记录仪、单兵系统与执行指挥系统进行联通。由执行局指挥中心对单兵系统进行集中编号管理,并负责设备保管、维护以及音像资料的存储、调阅等工作。执法记录仪由使用人自行保管、维护。

二、执法记录仪、单兵系统仅限执行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使用。单兵系统原则上由执行人员当天领取、当天归还。专管员在执行人员领取、归还设备时,须做好登记工作。其他部门如遇特殊情况需借用单兵系统的,应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借用审批表,并经过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

三、执行人员在现场执行、处置涉诉信访和突发事件等情形下,必须佩戴和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行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情况需要的,开通单兵系统与执行指挥中心现场连线,接受指挥中心统一指挥。

四、执行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单兵系统记录现场执行活动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告知,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次执行全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

五、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对执法记录仪、单兵系统录制的声像资料进行整理编辑,并上传至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应的案件执行日志中。同时在执行指挥中心设置智能执法记录仪采集站,执行人员完成执行工作后,将执法记录仪连接采集站进行保存。遇有投诉、信访或执行过程中起冲突等情形的,干警要及时下载并将音像资料刻录光盘保存。对涉及重大案件执行或重要执行行为,应刻录储存音像资料而未保存导致证据遗失的,视情况追究责任。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盘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8年9月20日
责任编辑:盘山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