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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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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4-16 08:55:11 打印 字号: | |
  盘山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确保我院全部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现就做好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下一步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保障方面

1.2018年1季度,必须争取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出台的支持解决执行难专门文件;

2.在编执行人员配备达不到本院在编总人数的15%以上标准的,必须在2018年4月底前配备到位;

3.执行局员额法官比例不得少于业务庭法官比例;

4.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应当由不同机构行使;

5.执行实施人员单兵执行法仪的配备符合上级法院要求;

6.按标准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并建立值班制度;

7.根据中院的执行宣传方案和清单推进执行宣传工作;

8.有专项的执行救助资金;

9.建立必要的人员轮岗制度。

二、规范执行方面

1.财产保全

(1)有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担保比例符合最高法院规定;

(2)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及时审查裁定,保全裁定一般应当在5日内开始执行,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执行;

(3)保全实施完毕后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立案审查。

2.财产申报、调查与控制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对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应当进行法律制裁;

(2)执行案件立案后,必须在5日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在一个月内进行线下调查;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应当在1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3)对查到的财产,必须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并指定财产保管人。

3.财产评估和拍卖

(1)需要通过评估确定财产价值的,必须在符合财产处置条件后15日内启动委托评估程序;

(2)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3)评估程序结束后,需要通过拍卖处置财产的,应当在15日内启动拍卖程序;

(4)拍卖必须严格依照最高法院规定的程序进行。拍卖公告必须对财产的瑕疵、权利限制等情况作真实的描述,并明确相关费用的承担。

4.执行款的收付

(1)无特殊情况,新收执行案件都应使用一案一账号进出执行款项;

(2)收到执行款后,无特殊情况,必须在15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

(3)除因参与分配等程序性原因不能及时发放执行款之外,执行款留存法院账户可能超过一个月的,承办人必须一个月内书面说明理由,并经领导审批。

5.执行情况记录

(1)承办人对每次执行均应有书面记录,无法制作执行笔录的,应当制作备忘录存卷;

(2)实行强制腾空、搜查等执行行为的,必须使用单兵执法仪全程记录,并导入案件管理系统。

6.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

(1)穷尽执行强制措施后,案件仍无法执行或无法全部执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2)以终本方式结案的,必须符合最高法院有关终本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

(3)终本案件的被执行人纳入最高法院失信名单库的比例不能低于90%;

(4)案件终本前,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5)案件终本应当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当明确申请执行内容,法院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已执行到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的义务等;

(6)对终本案件应当确定专人管理,最高院相关信息库建立后,应纳入信息库管理;案件终本后五年内,每半年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7)终本期间,新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立即恢复执行。

7.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

(1)执行中查明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启动执破衔接程序;

(2)承办人应当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后,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求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意见,是否同意申请破产。只要有当事人之一同意的,裁定中止案件的执行,并将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3)收到执行法院移送破产的材料后,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必须在30日内对受理与否出具裁定,并书面告知执行法院;

(4)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明确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继续案件的执行。

8.执行信息录入

(1)立案部门在立案时必须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准确录入案件的相关信息;

(2)承办人必须将案件承办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准确、及时录入案件管理系统。因故不能及时录入的,应当在完成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补录;

(3)录入案件管理系统的信息,必须与案卷材料一致。

9.立审执兼顾

(1)诉讼案件立案时,应当主动提示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审判人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考虑裁判主文的可执行性,防止因裁判文书主文不明确、不具体导致无法执行;

(3)立案部门在执行立案时,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执行风险告知书。

三、执行质效方面

1.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执限内执结的应当达到90%以上;

2.实际执结率应当达到40%以上;

3.法定期限内的结案率,应当达到95%以上,超过12个月的未结案件应控制在3%以内;

4.执行异议案件法定期限内的结案率应当达到100%;

5.执行财产的网拍率必须达到95%以上;

6.不发生因为执行行为不当引起的国家赔偿案件(实行一票否决)。

四、阳光执行方面

1.对财产采取控制措施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双方当事人;财产处分前应当通知被执行人;

2.执行裁判文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按规定上网;

3.法院外网应当公开执行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4.执行立案后三个月未结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

上述指标、目标如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以上级法院规定为准。

          

             盘山县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6日
责任编辑:盘山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