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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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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3-02 09:02:47 打印 字号: | |
  盘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通报

2016年(2016.1.1--2016.12.31), 本院受理执行实施案件1230(新收972件,旧存258件),结案1024件(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63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828例(个人1676例,法人152例)(具体情况见附表)。

2016年,本院落实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符合条件的失信人员未全部纳入失信名单。未做到应纳入尽纳入。终本案件数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数出入太大。二是录入信息不准确。录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时存在错误,有的被执行人身份证信息错误,有的公司组织机构代码错误,有的被执行人姓名错误等。三是程序不规范。如应纳入失信名单未纳入的没有审批。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没有制作执行决定书;有的制作了执行决定书但未上网公示;执行决定书未送达等。四是屏蔽和撤销混淆。应撤销的作屏蔽处理,应屏蔽的作撤销处理。有的已履行完毕,但未及时屏蔽;有的不应当纳入失信名单而错误纳入,未及时撤销。五是公示信息载体过少。除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外,使用其他媒介进行公示的案件数量偏少。对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遵照纳入标准。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相关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3)340 号)第一条的要求,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认定标准从宽掌握,将规定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全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做到凡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未成年人除外),且不能证明其是五保人员或者低保对象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凡是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只要没有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准确录入失信信息。应严格核对相关的信息,准确录入。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以工商档案中实时登记内容为准),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

三、规范操作程序。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制作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过最高法官网统一对外公布。被执行人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经合议庭研究,并报执行局局长审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按约履行且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屏蔽的,经过审批后及时屏蔽。执行案件拟终本的,必须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正确区分屏蔽和撤销。“屏蔽”适用于案件已履行完毕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屏蔽。“撤销”适用于失信主体及相关信息录入错误等情形,撤销后,失信记录将不予保留。在执行中,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作出研判,对失信信息正确,案件执行完毕、案件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案件裁定终结执行以及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屏蔽的,应当在三日内将相关被执行人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屏蔽,不能作撤销处理;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除当事人书面申请屏蔽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继续发布,禁止违规屏蔽或撤销。

五、扩大失信名单公示范围。除要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以外,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其他方式对本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失信被执行人在当地闹市区LED显示屏、报刊、电台、电视台、知名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定期公示,最大范围发挥信用惩戒功能。
责任编辑:盘山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