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执行工作思路
坚持“强基础、抓规范、补短板、破难题”十二字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大执行队伍规范化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执行信息化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执行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力度、进一步提高案件实际执行率和标的到位率,确保“用二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目标顺利完成。
一、开展2018春季整训
针对执行队伍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任务要求。一是部分干警政策、理论水平不高,法律知识储备不足,更新缓慢,跟不上新情况,应对新问题的办法不多。二是部分干警业务技能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少数年龄偏大的同志对电脑操作、信息化手段办案等方面不熟悉,操作困难,影响办案质效。三是少数执行人员办案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的情形;缺乏敬业精神,遇事推诿,缺乏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达到三项目标:
一是通过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的能力。包括最高院终本案件、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仲裁执行、委托律师财产调查制度、悬赏制度、网络司法拍卖、失信惩戒等相关司法解释,用好 “启信宝”、“企查查”等平台,拓宽财产调查线索渠道。以往执行人员对这些新的执行手段和措施的学习、掌握、尝试和探索不够,与其他法院相比,我院执行工作存在着强制措施运用不足的差距。特别是新的业务知识,并运用到实践中去。把握工作大局,注意工作运作方法,围绕全院工作大局,积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二是网上执行案件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完整。根据最高院要求,案件从立案执行到结案整个过程的相关37个节点信息都要及时、全面、准确录入,比如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以及财产清单、执行线索等具体情况的相关信息都要完整录入,但我院执行还存在录入不及时、不完整的情况,特别是终本案件和未结案件已到位案款等重要信息录入差,导致在进行数据统计时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不准确。
三是通过全面提升信息化应用能力水平。因为信息录入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给予足够、高度的重视,革除旧习惯,解决信息化运用不善学、不会学、不愿学的突出问题,要局长、执行团队长层层压实、层层传导责任,严格按照及时、准确、全面录入执行案件节点信息的要求,将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和执行指挥中心管理平台的强大功能操作运用好。
二、围绕“2018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按照上级确定的时间表、路线图,对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执行措施,创新执行方法,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基本解决执行难”今年只剩下最为关键的一年,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四个基本”、“三升四降”和第三方评估体系指标,解决问题,补强短板。对照59个第三方评估体系指标,发现短板,查找弱项,确保经得起验收。以提高执行质效为根本,应执尽执,通过实实在在的兑现提升老百姓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采取模拟验收、单项评估等措施,重点抓好规范执行,特别是财产查控,确保线上48小时、线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个案财产查控;推行一案一账号,确保执行款及时交付;重点抓好阳光执行,特别是做到执行过程全程留痕;抓好执行质效,特别是综合运用执行措施,提高实际执行率。对2017年已结案件没有录入的节点信息进行补录,使得质效数据能客观真实得反映出工作。
三、完善团队化执行模式,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组织监督、个人自律、纪律约束三位一体的制度建设体系,全面优化执行队伍。继续加强规范执行,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执行行为,确保在立案、查控、处置、交付、归档等各个执行节点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针对最高法院新的执行统计指标体系和执行考核指标体系。如将首次执行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的相关指标分别统计,结合执行案件质量管理,尤其在提高结案率、标的到位率、实际执行率上下功夫。
五、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处力度,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落实2016年盘锦中院与市公安局联合会签的纪要,由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查控被执行人的线索。
六、加强执行信访督办工作。一方面,坚持严肃执法、有错必纠的原则,对信访中反映和发现的问题要敏感、不护短,及时纠错,避免酿成上访事件及廉政问题。另一方面要改变信访案件办理过程中重回告、轻结案的倾向,收到信访件后要迅速落实到人,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办结。
七、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工作建设。严格管理,力争打造一支素质过硬,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进一步将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同时还要注重制度的建设和创新,让制度与时俱进,让在制度约束下的执行工作人员亦能与时俱进。
附:“基本解决执行难”“四个基本”和“三升四降”内容
“四个基本”: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三升四降”:裁判自动履行率、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明显提升,终本率、异议复议和执行监督撤改率、执行申诉率和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率明显下降。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