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规避执行行为需引起重视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部分被执行人存在的刻意规避执行的行为,既增加了法院工作量,也损害了申请人利益,应引起高度重视。一是借新型理财产品规避执行。目前的财产查控系统对于理财产品的查控还局限于银行范围内,保险类理财产品、网络理财产品等新型理财产品就成为财产查控的盲区。二是与他人恶意串通规避执行。部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由案外人以被执行人的债权人身份参与分配甚至直接转移财产,还有部分被执行人为拖延执行进度,与案外人虚构租赁关系,再由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并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三是企业资产不入账规避执行。部分企业采取资产不及时入账或将资产登记于他人名下造成企业账面上没有资产的假象影响法院对资产所有权进行确认。如在执行盘锦宏力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发现该公司的部分资金款项未通过公司账户入账,而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便利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规避执行。四是放弃到期债权规避执行。部分被执行人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自己所享有的债权,并通过放弃到期债权或不及时主张到期债权的方式减损自身履行能力。
群体性讨薪执行案件三方面特点需引起重视
今年以来,我院已受理群体性讨薪执行案件113件,执结74件,执行到位金额230万余元。该类案件三方面特点需引起重视。一是办理难度呈两极分化趋势。从执结情况来看,绝大部分此类案件办理难度不大,有近30%的案件在一个月内可执行到位,或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极少数案件因企业自身经营状况,若强制执行将直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反而不利于后续执行,案件难度突出。如银河房地产开发公司66件系列案件的执行,从即为确保执行到位又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的角度权衡考虑,执行人员多次到企业沟通努力促就和解方案。二是“案结事难了”。讨薪案件一旦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尤其是进入执行程序后,将直接影响企业贷款融资及征信记录,极易导致劳资关系加速恶化甚至破裂引发次生问题。如执行天源公司案件,企业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对其银行贷款造成影响,便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作为“报复”,最终导致“劳动者失业、企业失工”的“两败”局面让执行陷入被动。三是“自发维权”风险骤增。此类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对薪资依赖程度较高,企业欠薪或再就业对其生活影响较大,在得知企业无财产后容易采取过激行为进行“非理性维权”。进而引发群体性骚乱事件。如刘某等20多人多次聚集县政府楼前“维权”,并认为政府有地方保护主义,经法院数次释明后才消除其疑虑。
对此建议:一是加强引导释明工作,在立案阶段告知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取得劳动者理解和支持;二是依法加快执行办案流程,在注重保护申请人权利的同时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三是强化普法宣传工作,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企业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