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李多秋与梁雨股权转让纠纷案,经盘山法院2016年5月作出判决,被告梁雨给付原告李多秋股权转让款600万元及利息。
执行情况:2016年5月10日,原告李多秋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5月17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梁雨于2016年5月27日前给付申请人542,400元,2016年8月30日前给付3519,400元,申请人李多秋自愿放弃利息。和解后,被执行人梁雨只给付70700元,剩余款项欠拖未付。
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梁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梁雨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由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在审理期间,梁雨将骗取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952偿还。执行人员经执行调查发现,梁雨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多次供述盘锦国汇宾馆、盘锦国汇食府和好声音歌厅均是其经营的商户,同时他还其是上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并多次表示其能偿还贷款。但梁雨却在盘山法院的执行中隐瞒其财产情况,甚至将自有财产转移在他人名下。其实际控制的资产足以全额履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但他却以隐瞒、藏匿、转移等方式拒不执行对此,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将拒执行为入罪不仅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及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是 执行攻坚的有力武器。类似本案被执行人梁雨拒不报告财产、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公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