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判决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执行,就是无序状态,就是切断了水源。任何一个个案执行不能时,执行员都可能遭受来自债权人以及上级部门的责问,因此如果执行员谈到“执行难”原因很复杂,人们真正关切的是什么?是谁让谁变难了?是社会客观现实,是他们不能够接受现实的思想。但绝不能全部归结为法院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当他们在拿到生效法律文书后,首先申请执行人立案进入执行后,就是向法院要钱,如果法院执行成功自然很高兴;否则就会吵闹,告状,甚至进京上访。如:卢某某致吴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卢某某是农民,确无执行能力。躲法院拘留过年都不敢回家。申请人及家属无数次各处上访,多次把瘫痪的吴某放在法院离去。后来被执行人卢某在女儿的婚礼上被法院拘留,这才凑了四万多元钱代交了执行款并通过司法救助渠道解决了余款。申请人及家属甚至是同村村民却得出了只有大闹和上告、上访,法院才会给执行的结论。
由此建议:1.改革现行执行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归属最高院执行局垂直领导,使执行权相对独立。现行的这些制度都反映了社会希望通过法院的执行机构来应对交易诚信低下的债务人。但传统的模式下,执行机构只能是疲于奔命,无法真正获得法律制度上的保障,而执行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执行人员任免由上级执行局决定,工作编制隶属上级执行局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现行制度的某些尴尬。
2.制定《强制执行法》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保证。
3.执行定位。现阶段强制执行与协商执行并存,当下强制不足协商有余,执行权威不够。强制执行的最大特征是“强制性”,运用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被执行人不尊重司法权威,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当然,说服、动员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是必要的补充。
执行权威缺失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制约着我们对逃避执行、协助执行不力行为的依法处理能力。例如,在一起案件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暴力抗法,执行人员保持克制,遭受人身伤害。报案后,公安机关把法院的执行人员视为治安事件的报案人,明知是暴力抗法还怠于追究暴力抗法者的责任。严重破坏了执行人员的心情和热情。再不扭转这种被动局面,执行权威将荡然无存。
明确执行定位,一是必须充分认识执行的“强制性”,切实维护执行权威。二是进一步丰富强制执行措施,完善强制执行威慑机制,建立防止逃避执行的反规避机制。三是发挥司法警察在强制执行中的作用,正确处理好执行人员与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和配合。四是加大对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