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动态
财产查控实行集约化 提高执行效率
分享到:
作者:贺菲  发布时间:2018-03-30 16:06:41 打印 字号: | |
  2018年初,我院专室专人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共查控3360余次,查封冻结不动产51处,查控机动车72辆,扣划、冻结各银行记载的账户362个,冻结股权登记49个。

  一是确定专人查控范围。专人查控案件包括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记载的机动车登记等信息的查询、查封;房地产管理部门记载的不动产等相关信息的查询、查封;各银行记载的账户等相关信息的查询、冻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记载的工商登记资料等相关信息的查询;电子商务登记资料等相关信息的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地财产的查询、查封;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明确财产线索的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措施;二是规定专人查控时限。线下查控的执行案件规定在案件签收之日起30日内依职权完成财产调查、控制措施;情况特殊的,经执行局长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控制期限。专人查控的执行案件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等材料。同时该类执行案件在案件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网络查询。三是明确查控财产处置。对于银行账户能通过网络冻结的在48小时内提起冻结申请。对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上或大于执行标的10%的账户必须采取冻结措施,其余账户由承办人决定是否冻结。同时规定需线下查封的财产在7个工作日内采取查封措施。对查封的车辆及不动产需在案件移交前录入执行办案系统且向当事人发出查封告知。被执行人户籍地为辖区以外的,查控组事项委托当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当地法院未及时反馈的,及时移交实施组,由承办人负责催办。查控期间,被执行人接受谈话时,要求其如实填报财产申报表并限期腾空或移交相关抵押物或其他动产,为打击拒执做好前期工作。
责任编辑:贺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