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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典型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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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2-07 09:25:15 打印 字号: | |
  【案例1】关于执行赫某某与莫某返还原物纠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

【基本案情】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2)盘县民一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1.被告莫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将辽L216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辽L1705号挂车返还给原告赫某某;2.被告莫某赔偿原告赫某某经济损失73660元,如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人赫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莫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赫某某也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执行的财产线索。2014年12月25日、2015年9月14日我院分别对被执行人莫某采取了司法拘留各15日。执行人员多次责令莫某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莫某既不按判决内容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原物,也不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4月21日执行人员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在本市内发现了辽L216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当时该车辆已经变更了的车牌号,且由第三人人占有、驾驶。我院当即采取了扣押措施,在搜查车内物品时,找到了原车的车牌照一副(辽L21630)和赫某某的个人物品;又在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的配合下,通过技术甄别该车的车架号,确认了该车辆即为辽L216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辆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2014年9月9日,我院依法追加了被执行人莫某的前配偶孙超为该案件的被执行人,查封了孙超名下所有的辽LN1718号轿车一辆,因该车为抵押贷款购买,未采取扣押措施;于2014年11月10日扣划了孙超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600元,并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

被执行人莫某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现该案件已经于2016年4月25日移送至盘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本案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 并告知其有协助本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和线索的法律义务,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警示意义】本案一部分是行为执行,一部分是金钱给付。行为执行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金钱给付被执行也拒绝履行。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二次,又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虽然本案没执行到位,执行法院也用足了执行的法律手段,得到申请人的理解。

【案例2】关于执行王某与盘锦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

【基本案情】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辽11民终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1.被执行人盘锦某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工程款470563.49元人民币,并承担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判决书指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执行人盘锦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工程款969436.51元人民币,并承担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判决书指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申请人王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盘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14年春节前,王某因铭泰公司欠其工人工资、工程款多次去市里相关部门上访,在诉讼之前,王某??冶本┐蟪陕墒κ挛袼?穆墒Αⅰ斗ㄖ迫毡ā芳钦叩壤磁探跷?ā

【执行情况】法院分别向被执行人铭泰公司、市政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送达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铭泰公司地址迁移,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导致送达不能。我院执行员通过对市政公司的调查中取得铭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龙的联系方式,并取得联系,马龙明确表示清楚案件情况,但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市政公司也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随后,我院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责令二被执行人报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二被执行人拒绝报告;多次依法传唤被执行人铭泰公司到庭,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我院依法对市政公司的账户进行扣划,共计执行款1005232.95元,已发放到位。

经过对铭泰公司查询,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2016年10月13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盘山县吴家镇双桥子村,未找到被执行人公司,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将被执行人铭泰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传唤被执行人铭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龙到庭,拟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但体检马龙身体为肾透析状态,不适合拘留条件;

2016年11月22日,轮候冻结铭泰公司在市政公司的工程款584647.09元;案件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铭泰公司一没钱也没有,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警示意义】 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实地调查,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情况均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虽然不理解。此类案件是我们执行中经常遇到的,执行人员在穷尽执行手段后,仍无法执行到位的,这不是执行难,而是执行不能。

【案例3】关于执行高某某、杨1、杨2与与张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

【基本案情】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盘县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1.被告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3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2.被告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杨1、杨2、张秀芹经济损失309487.5元。赔偿款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

申请执行人据此向盘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仍在刑期中,经“四查”后无可供执行财产,当事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了当事人。

2014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家在大洼县大洼镇桥南街有住宅一处,建筑面积89.27平方米,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的住宅。查询银行、车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张某出狱后执行人员和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同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妻子不提供张某下落。2018年10月10日对被执行人张某拘留15日。对被执行人张某入所体检时,张某患有重度糖尿病,因糖尿病病发症右腿膝盖以下全部截肢,双目视力低下。2018年10月18日,在拘留期间,盘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所人员联系本院,告知张某血压高达220毫米汞柱,情况非常危急,建议对张某不适宜继续拘留,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某提前解除拘留。

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警示意义】 执行法院线上线下多渠道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向申请执行人充分介绍了案件执行过程,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此该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责任编辑:盘山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