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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委会成员三种行为妨碍执行工作需
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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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6-06 09:28:43 打印 字号: | |
  2016年,我院共受理以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36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村委会成员存在三种行为在较大程度上妨碍了执行工作,需引起重视:一是故意抵制法院干警执行公务。在以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包括村主任在内的村委会成员常以“自己说了不算”为由,拒不签收法律文书、拒不配合调查取证。如我院2016年共向村委会送达文书61次,村委会成员拒收52次,但其以申请执行人身份申请执行的,8次送达全部签收。同时,法院依法要求村委会协助调查97次,村委会成员配合的仅11次。二是恶意抗法威胁干警人身安全。部分村委会成员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薄弱,为拖延案件执行或发泄不满情绪,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存在辱骂、围堵甚至威胁干警人身安全的行为。如我院执行村民吴某时,将其带上警车准备驶离时,村长带头和群众拦截警车,并怂恿多名村民辱骂、围堵、撕扯执行人员。三是随意出具证明影响案件执行。部分村委会成员碍于邻里情分甚至受利益驱使,常利用掌管村委会公章的职务便利为被执行人开具不在本村居住等各类不实证明,影响法院执行调查。

  为此建议:一是以教育引导为主。开展普法专项活动,以村委会成员为重点对象、以明确法律责任为重点内容加以普法宣传。二是形成多方规范合力。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或向乡镇街发送通报村委会成员不当行为,并发送司法建议向乡镇街相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村委会管理的建议。三是加大制裁处罚力度。
责任编辑:盘山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