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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案件存在四方面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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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5-19 09:32:29 打印 字号: | |
  2015年至2017年,我院共受理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42件。分析发现,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审查中存在四方面困难:一是审查期限过短。民诉法规定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的期限为15日。但案外人异议案件类型呈多样化发展趋势,且实体性审查案件不断增多,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异议审查的程序性规定较少、实际操作性不强,导致实践中部分异议案件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如上述42件案件中,53.30%的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二是审查标准不统一。异议审查涉及的实体权利范围较广,但最高法院《异议复议规定》仅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部分实体权利的审查规则,未予列举的其他实体权利的审查标准不够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极易造成“同案不同审”。如受理的房屋所有权引发的31件执行异议案件中,进行形式审查的有12件,进行实体审查的有19件,尺度不一影响司法公信力。三是审查功能发生异化。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异议的裁决部门和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部门属于同一审判机关,在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真实性进行审查时会存在流于形式问题。且导致诉讼裁判部门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出于维护司法权威保持司法“一致性”的考虑,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走程序的现象;另一方面,同一法院不同部门作出裁判结果截然不同,易导致公民对司法特别是执行工作的不信任,有损司法权威。四是审查机构设置不合理。现有法律未明确执行异议审查机构设置问题,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虽已“裁执分离”,但部分法院执行裁决部门与实施部门往往由同一领导分管,在执行工作法律法规较零散、对异议审查新情况新类型无明确法律规定情况下,异议审查结果往往会向利于执行实施方向倾斜,审查结果的公正性易受质疑。

  为此建议:一是立足执行异议审查工作实际,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差异化设定异议审查期限;二是明确异议审查权利范围和标准,理顺与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的功能衔接;三是优化执行权利配置,更加科学设置异议裁决机构;四是加快推进强制执行立法,细化执行工作规程,保障执行工作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责任编辑:盘山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