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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利:本院受理原告杨贺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法院无法和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你给付货款6,00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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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1-11 09:50:20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庆利:本院受理原告杨贺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法院无法和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你给付货款6,00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盘山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一月十日

承办法庭:沙岭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张欣(电话0427-5841177)

责任编辑:盘山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