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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洪忠:本院受理原告孙景宏诉你与张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辽1122民初33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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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3-04 16:58:56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薛洪忠:

      本院受理原告孙景宏诉你与张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辽1122民初33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盘山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四日

承办法庭:盘山县人民法院沙岭法庭

承办法官:张敬唐(电话:0427—5843366)

责任编辑:盘山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