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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仲仁:本院受理原告盘山县农业水利事务服务中心诉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与你联系,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水费2,122.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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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2-15 10:08:03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仲仁:

    本院受理原告盘山县农业水利事务服务中心诉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与你联系,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水费2,122.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盘山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承办法庭:沙岭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张欣(电话:0427—5841177)

责任编辑:盘山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