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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单百林与被执行人张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辽1122执10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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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0-11 17:16:34 打印 字号: | |

盘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辽1122执1048号

张国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单百林与被执行人张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辽1122执10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责令你立即履行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122民初2454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73元。如你 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将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盘山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