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桂美:
本院受理原告陈凤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辽112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桂美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盘山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盘山县人民法院沙岭法庭 承办法官:张敬唐(电话:0427—5843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