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盘山4月25日电今天,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成伍、姚玉克、王春雨、辛宝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一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零五百元;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五百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以来,被告人张成伍承包经营京沈高速公路盘锦段盘锦服务区南北两区的汽车修配厂和停车场。被告人王春雨系张成伍的妻子,被告人姚玉克、辛宝于2013年到该服务区担任保安、修理工。张成伍为牟取不法利益,组织、领导姚玉克、王春雨、辛宝在京沈高速公路盘锦服务区通过恐吓、谩骂、不给更换配件、不许车辆离开等威胁手段,强迫外地车辆司机接受服务区修配厂的修理服务,或通过不给更换轮胎、不许车辆离开及谩骂、恐吓等威胁、要挟手段,以收取路面被划坏、漏油污染路面、理石被压坏等理由对外地车辆司机进行敲诈。
法院查明,2012年至2018年期间,张成伍组织实施强迫交易违法犯罪行为共26起,王春雨参与6起,辛宝参与4起。张成伍组织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共9起,姚玉克参与9起,辛宝参与1起,王春雨参与1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成伍为牟取不法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姚玉克、王春雨、辛宝在京沈高速公路盘锦服务区长期对外地车辆司机实施威胁、恐吓或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或强迫被害人接受服务,高价交易,且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扰乱市场秩序和侵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四被告人长期以来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经常有组织的以威胁、恐吓或其他手段,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张成伍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是盘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该案的宣判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有效地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同时向社会表明司法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和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