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韩国峰:
本院受理原告盘山县新达饲料有限公司诉你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与你联系,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你给付欠款37531.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盘山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五月九日
承办法庭:沙岭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苗长阔(电话:0427—5841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