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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杰、蔡秀环:本院受理原告盘山县新达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们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与你们联系,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你们给付欠款2028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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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5-09 14:08:11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明杰、蔡秀环:

        本院受理原告盘山县新达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们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与你们联系,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你们给付欠款2028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盘山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五月九日

承办法庭:沙岭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苗长阔(电话:0427—5841188)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