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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成友:本院受理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顺安达汽车租赁公司诉你、张亮、孙秀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与你联系,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修车费和租车费1.5万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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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02 15:45:05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孙成友:

        本院受理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顺安达汽车租赁公司诉你、张亮、孙秀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与你联系,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修车费和租车费1.5万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盘山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四月二日

承办法庭:盘山县人民法院沙岭法庭 承办法官:张敬唐(电话:0427—5843366)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