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段永涛、马艳辉:
本院受理原告蔡学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你给付欠款73,00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盘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承办法庭:沙岭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张欣(电话0427-584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