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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盘山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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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5-14 16:11:26 打印 字号: | |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盘山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盘山县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9年盘山县人民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9年盘山县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9年盘山县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9年盘山县人民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9年盘山县人民法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9年盘山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9年盘山县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9年盘山县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9年盘山县人民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9年盘山县人民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盘山县人民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盘山县人民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入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盘山县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盘山县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8年盘山县人民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盘山县人民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盘山县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盘山县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盘山县人民法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盘山县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 部门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建立科学、规范、先进的预算管理制度,完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机制,优化财力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预算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四条 预算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严格贯彻落实《预算法》,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和“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在本部门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

(二)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履行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本院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内部责任制,确保规范完成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三)把握关切,及时回应。加强社会反应评估和舆情引导,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反映预算信息。高度关注近期社会公众热议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并对公开后的反应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二章 公开主体

第五条 我院为省直部门,是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同时,我院根据财政部门统一工作要求,向财政部门反馈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预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公开文件:预算信息公开管理文件,即本院预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二、公开报表: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辽财指预〔2019〕1号文中所有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公开),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决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

(五)专项资金,包括专项资金政策、资金分配结果等。

(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项目”科目也不公开。

三、文字说明:

  (一)部门职责。公开本部门承担的工作范围、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

(二)机构设置。详细公开本部门本级及所属各预算单位名单。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对部门本年度与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简要说明增减变化原因。如为新设立单位,无法进行上下年对比,做出情况说明。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省直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应说明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政府采购情况。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安排政府采购总体情况以及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预算分项情况,并从采购范围角度分析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品目。年初预算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文字说明没有政府采购预算。

(六)“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对本部门本年度“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及分项数额分别与上年度的预算数进行对比,并说明增减变化原因。如为新设立单位,无法进行上下年对比,做出情况说明。

(七)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车辆购置预决算。

(八)关于绩效目标情况。本部门纳入预决算绩效目标的项目数量和金额,以及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

(九)专业名词解释。按照部门预决算管理要求,参照公开模板进行专业名词解释。

第四章 公开时间和形式

第七条 收到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二十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二部分  盘山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二、机构设置

纳入盘山县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无二级预算单位。

  第三部分 盘山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第四部分 盘山县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盘山县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 收入预算2804.9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864.9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出资金140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80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2804.9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259.4万元;

2、项目支出1545.5万元。

在支出预算2804.9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590.7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增加219.5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工资福利增多,案件增多导致经费支出增加。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盘山县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526.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经费294.4万元、维修(护)费81.3万元、培训费2万元、被装购置费28万元、委托业务费2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0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盘山县人民法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590.7万元,其中货物590.7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盘山县人民法院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为85万元,与2018年持平。其中:

1、国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8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费85万元)。

2018年盘山县人民法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盘山县人民法院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盘山县人民法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涉及资金1545.5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 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 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国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