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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仲仁:本院受理原告盘山县农业水利事务服务中心诉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辽112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给付拖欠水费2,122.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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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5-22 15:02:31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仲仁:

    本院受理原告盘山县农业水利事务服务中心诉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辽112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给付拖欠水费2,122.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盘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沙岭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张欣(电话0427-5841177)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