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段永涛:
本院受理原告梁雪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与你联系,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你给付劳务费3万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盘山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庭:盘山县人民法院沙岭法庭 承办法官:张敬唐(电话:0427—5843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