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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宽:本院受理原告盘山县新达饲料有限公司诉你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辽1122民初72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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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7-04 16:27:35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洪宽:

       本院受理原告盘山县新达饲料有限公司诉你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辽1122民初72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盘山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七月四日

承办法庭:盘山县人民法院沙岭法庭 承办法官:张敬唐(电话:0427—5843366)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