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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文海:本院受理原告盘山县新达饲料有限公司诉你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与你联系,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你给付货款92386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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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7-18 09:07:32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时文海:

本院受理原告盘山县新达饲料有限公司诉你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与你联系,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你给付货款92386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盘山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承办法庭:盘山县人民法院沙岭法庭

承办法官:张敬唐(电话:04275843366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