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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红杰:本院受理原告盘山县新达饲料有限公司诉你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与你联系,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你给付欠款7432.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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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8-05 09:00:52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殷红杰:

本院受理原告盘山县新达饲料有限公司诉你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与你联系,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你给付欠款7432.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盘山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八月五日 

承办法庭:沙岭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苗长阔(电话:04275841188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