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辽1122执315号
崔占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侯国艳与被执行人崔占强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辽1122执3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责令你立即履行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盘县民一初字第010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20元。如你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将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承办部门:执行三庭
承办人:杨铭(电话0427-2907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