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希库、王金玲:
本院受理原告冯东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辽112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2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沙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盘山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庭:沙岭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苗长阔(电话:0427—5841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