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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库、王金玲:本院受理原告冯东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辽112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2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沙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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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9-23 16:18:10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王希库、王金玲:

本院受理原告冯东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辽112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2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沙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盘山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庭:沙岭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苗长阔(电话:04275841188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