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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法院微信立案操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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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2-08 11:42:29 打印 字号: | |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前微信在群众中普及广、操作简便等特点,现就民商案件立案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立案途径。因疫情防控期间,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关闭,拟到我院申请立案的,建议通过诉讼服务网、辽宁微法院等线上渠道进行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建议选择邮寄立案或微信立案。

    二、微信立案的适用范围:

    1、申请人同意和认可采取此种方式立案;

    2、属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案件;

    3、申请立案材料齐全的;

    4、属于可公开审理的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5、如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审理情形,建议电话联系工作人员,采取邮寄立案方式立案。

    三、选择微信立案的申请人,可添加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微信,微信号码为:18342710363(联系电话与此相同),同时需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用上传,如符合立案条件,可快速立案,相关诉讼材料后补。如起诉材料不完备,需补充或更正的,工作人员以电话联系或微信告知等方式进行指导。

    四、立案后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需将微信绑定银行卡后并扫码以微信支付方式进行缴纳,本院会将收费二维码发给申请人。

    五、防控疫情期间,我院辖区法庭暂不立案,如需立案,均按上述办法由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六、由此引起的诉讼时效、执行期限或再审申请期限的期间计算和审理期限计算等相关法律问题和审限管理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精神执行。

    七、我院诉讼服务中心恢复开放办公时间另行通知。

    八、本办法自2020年2月9日起行。   

                                   2020年2月8日


 
责任编辑:盘山县人民法院